为了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,规范印章使用,防范用印风险,根据《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印章管规定》,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,结合审计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用印行为的管理,主要包括审计处公章的使用和保管。
第二条 审计处公章在以审计处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,主要包括对外证明、请示、报告等,以及审计通知书、审计报告、审计意见书、审计整改通知书等业务文书。
第三条 使用审计处公章严格执行一事一报、先审批后用印的要求。审计处印章应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或审批后方可用印。
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用印:
(一)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;
(二)内容不完整、不真实、不准确,存在瑕疵的;
(三)空白的介绍信、证件、证书、单据、纸张等材料;
(四)与审计处工作、业务、人员无直接关系的。
第五条 审计处指定综合审计科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监印。印章的专管人员应当严格复核审批程序,仔细阅读用印内容,核实用印数量,建立相应的用印登记簿。一切用印均须履行登记手续,准确登记用印日期、用印材料名称、经办人、份数等,以备核查。
第六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,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审计处办公室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,必须事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派两人监印。
第七条 印章遗失、被抢、被盗的,应当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,在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导下按程序妥善处理。
第八条 不得使用审计处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,否则导致法律纠纷、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的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签订人、经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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