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审计处保密工作规定
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处保密管理,保障国家秘密、学校秘密及审计工作秘密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处全体工作人员(含在编及临时协助人员)。
第三条 下列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泄露:
(一)国家秘密事项;
(二)审计工作计划、部署及尚未公开的审计事项;
(三)审计工作方案、审计工作底稿、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;
(四)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、会计资料、合同协议等;
(五)审计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;
(六)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;
(七)其它应保密事项。
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规定的权限查阅相关文件与档案,未经批准,不得超越权限查阅。
第五条 涉及保密范围内文件与档案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,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。
第六条 涉密文件专柜存放、专人管理。
第七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,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,防止审计信息在网上泄密而造成损失。
第八条 发生失、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,造成严重后果者,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开始施行。
下一条:审计处印章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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