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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审计处保密工作规定

发布日期:2026-04-0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审计处保密工作规定

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处保密管理,保障国家秘密、学校秘密及审计工作秘密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处全体工作人员(含在编及临时协助人员)。

第三条 下列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泄露:

(一)国家秘密事项;

(二)审计工作计划、部署及尚未公开的审计事项;

(三)审计工作方案、审计工作底稿、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;

(四)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、会计资料、合同协议等;

(五)审计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;

(六)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;

(七)其它应保密事项。

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规定的权限查阅相关文件与档案,未经批准,不得超越权限查阅。

第五条 涉及保密范围内文件与档案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,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。

第六条 涉密文件专柜存放、专人管理。

第七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,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,防止审计信息在网上泄密而造成损失。

第八条 发生失、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,造成严重后果者,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。

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开始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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